(2016)苏0506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钮建良、尹丽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钮建良,尹丽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827号原告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亭盛街66号栖湖名苑121幢。负责人范志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翼,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兴春,该公司员工。被告钮建良。被告尹丽雅。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钮建良、尹丽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7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