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根荣与王保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根荣,王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4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根荣,女,汉族,1958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保兰,女,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根荣因与被申请人袁王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字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根荣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裁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综上,王根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根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要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