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斌与张永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张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文水县。被执行人张永鹏,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张永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斌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永鹏偿还欠款68万元,案件受理费7125元,执行费7400元,以上合计69452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斌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斌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魏景文人民陪审员 王义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跃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