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姜沛美与被告临沭县玉山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沛美,临沭县玉山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404号原告:姜沛美。委托代理人:李永军。被告:临沭县玉山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胡顺飞,院长。委托代理人:赵国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沛美与被告临沭县玉山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沛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沛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姜沛美负担。审判员 杜茂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