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4执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遂州信用社与刘琼芳、许多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琼芳,许多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4执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夏军,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琼芳。被执行人许多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居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琼芳、许多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同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琼芳、许多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遂宁市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执行费人民币2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琼芳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4200元已被本院司法扣划并已向申请人支付,在遂宁市车管所无车辆登记,在遂宁市房管局登记有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某某路208号9栋3单元5层2号住宅(所有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110.45平方米,系其唯一住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安居区房管所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许多友在金融机构存款4800元已被本院司法扣划并支付申请人,在遂宁市车管所登记的川JXXX**北京牌小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在遂宁市房管局无房屋登记,安居区房管所无房产登记。许多友在遂宁市某某建筑装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XX.X%的股���,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三年,现该公司经营异常,多年未年检,住所地不明确。被执行人财产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洪彬审 判 员 谢国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