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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9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井志才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志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9231号原告:井志才,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荣芳,女,1949年11月7日出生,北京市第一一四中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峰,主任。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启东,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井志才与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井志才诉称:原告承租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天坛西里南区×号楼西×单元×号房屋一套,使用面积19.4平方米。2015年7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进行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工作的批复》,“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拆迁征收工作启动。2015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及原告之子各选定一套回迁住房。该合同约定,本次征收以独立栋号楼房的全部被征收人为单位计算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生效比例标准为85%,原告所在楼栋在预签协议期内达到比例后,本协议生效。现在,原告的房屋所在楼栋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生效比例已达到85%,故该合同已生效。在原告为其子办理公证准备选房时,被告不给公证人员出示合同文本,造成原告无法办理公证,直接影响下一步的选房。而且,被告以原告亲属在征收地区存在自建房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与原告签订二期合同,进行房屋安置;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双方签订的《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该协议,对原告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井志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钧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一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