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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7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某某村某某经济合作社与黄永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某某村某某经济合作社,黄永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842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某某村某某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某某村某某组。诉讼代表人周长禄,男,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某某村某某经济合作社社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黄永禄,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吴洪,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远明,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某某村某某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黄永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某某村某某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某某村某某经济合作社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某某村某某经济合作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某某村某某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交纳5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某某村某某经济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