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2232号原告:姜某某,男,汉族,1990年8月25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92年1月10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罗洪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