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执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嫩江县黎明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王树民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嫩江县黎明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王树民,王树华,杨振军,杨俊山,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2266号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ChristiandePastre,总经理。被执行人嫩江县黎明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法定代表人王树民,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树民,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王树华,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户籍地同上。被执行人杨振军,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户籍地同上。被执行人杨俊山,男,汉族,1963年1月9日出生,户籍地同上。被执行人董军,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地同上。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标的:269,680.40元。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嫩江县黎明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王树民、王树华、杨振军、杨俊山、董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17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269,680.40元或返还租赁物凯斯纽荷兰拖拉机PUMA210一台(设备序列号:ZCBH09568)。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六被执行人在本市无财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已向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嫩江县黎明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王树民、王树华、杨振军、杨俊山、董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5执22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峻审判员 俞惠琴审判员 董幼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元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