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7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学朝与应元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朝,应元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7民初507号原告张学朝,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应元均,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朝与被告应元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朝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应元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学朝负担。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