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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学朝与应元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朝,应元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7民初507号原告张学朝,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应元均,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朝与被告应元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朝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应元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学朝负担。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