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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宇涵与蒙氏幼儿智力乐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涵,蒙氏幼儿智力乐园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5民初303号原告陈宇涵。法定代理人李惠恩。委托代理人李雪,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氏幼儿智力乐园。代表人赵娟,该幼儿园园长。委托代理人任兵,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宇涵诉被告蒙氏幼儿智力乐园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宇涵的法定代理人李惠恩、委托代理人李雪,被告蒙氏幼儿智力乐园的委托代理人任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宇涵诉称,原告是被告幼儿园的学生。2015年10月14日中午,在午饭期间,原告被饭菜烫伤右腿。原告先后在蠡县医院门诊治疗8天,后转保定第五医院进行治疗,因伤势严重,经鉴定为10级伤残。这期间,被告只垫付一小部分医疗费后就不再支付,现在原告的腿留有大面积伤疤,每天需要用药,仍需进一步手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烫伤造成的损失69600元,后续治疗费待产生后另行主张,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75000元。被告蒙氏幼儿智力乐园辩称,2015年10月14日,大五班谷老师请事假,王老师一人看班。午饭时给孩子们分排骨时,原告陈宇涵不小心把碗碰翻,排骨汤洒在了右腿上,老师急忙对她进行了紧急处理并电话通知了家长。因家长要求同去治疗,经征求意见,去了较近的郑村烫伤私人诊所治疗。在郑村换药一次后,家长带孩子去252医院,医生说长得不错,但隔天却发现伤口有脓,与10月22日园长、老师与家长一起带孩子去了保定第五医院,医生建议去掉老痂、重新治疗。由于化脓导致伤口加深,至12月3日孩子的痂都清掉,每日三次涂疤痕修复药。幼儿园支付了第一次烫伤处理、门诊输液、打破伤风针735.29元,在县医院给付家长1000元、在烧伤医院入院时办理了1300元的卡,其余等裁决后再支付。原告主张的后续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仅凭医生的诊断意见不足以证实;幼儿园一直积极协助原告救治;幼儿园在蠡县人保投有校方责任险,应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宇涵是被告蒙氏幼儿智力乐园大五班的学生,该班的学生共约30人。2015年10月14日,因该班的一位老师请事假,仅一位老师看班。午饭期间,原告陈宇涵被排骨汤烫伤右腿。原告陈宇涵受伤后,被告蒙氏幼儿智力乐园的老师即通知了家长,并陪同原告陈宇涵到郑村烫伤诊所进行治疗,后原告陈宇涵到蠡县医院门诊治疗,从2015年10月14日至20日共7天,支付医疗费用1113.23元。后原告陈宇涵于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3月29日陆续在保定市第五医院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用2945.96元。2015年12月2日的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热油烫伤2%°右下肢。医嘱及建议:1、创面磺胺嘧啶银及烧伤4号外用。2、隔三日换药。3、创面愈合后弹力衣加压、复春散外用抑疤治疗。”2016年3月29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右大腿瘢痕2%。医嘱及建议:1、康复期抑疤治疗,抑疤药物应用一年左右。2、定期随诊,1次/月。3、视患儿生长发育及瘢痕增生情况,必要时手术治疗。”原告陈宇涵的伤情,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2016年1月29日作出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评定为10级伤残。鉴定费1108元。原告陈宇涵受伤期间由其母亲李惠恩护理,李惠恩在蠡县诚信商厦租赁场地从事安之秀梳头盘发服务。原告陈宇涵提交交通费发票39张共计3124元。原告陈宇涵申请做后续治疗费的评定,本院司法技术室指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为受托机构,后原告陈宇涵撤销该申请,终结对外委托。原告陈宇涵2016年3月25日到北京市,产生住宿费398元。原告陈宇涵受伤后,被告蒙氏幼儿智力乐园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735.29元,发票在被告处,该数额未在原告的起诉数额之中;被告蒙氏幼儿智力乐园给付原告陈宇涵款2300元。原告陈宇涵的户籍所在地是蠡县蠡吾镇西北街村,农业户口。但其随祖父母、父母居住的西北街村的房屋,与蠡县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换了回迁楼房,即蠡县都市新村小区2号楼4单元502室,属于城镇范围,其父母的收入来源亦来自城镇(蠡县诚信商厦)。另查明,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152元,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为33543元。以上事实,有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门诊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费票据、住宿费发票、蠡县蠡吾镇西北街村委会证明、旧房改造置换协议书、租赁协议及法庭审理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宇涵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蒙氏幼儿智力乐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蒙氏幼儿智力乐园虽在事后积极协助救治,但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宇涵因烫伤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4059.19元;伙食补助费700元(治疗7天,每天100元计算);鉴定费818元,住宿费398元,护理费8914元(按护理人员1人,2015年河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3543元计算97天);残疾赔偿金52304元(按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152元的10%计算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医嘱注明三天换药一次)。以上损失共计71193.19元。原告陈宇涵主张的营养费无医嘱,不予支持。被告蒙氏幼儿智力乐园对原告陈宇涵主张的治疗后90天护理费有异议,但考虑到受伤的是幼儿,伤后不能去幼儿园,需要护理和陪伴,本院对其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90天的护理费予以支持。以上损失扣减被告蒙氏幼儿智力乐园已付的2300元,为68893元,应由被告蒙氏幼儿智力乐园予以赔偿。原告陈宇涵的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关于被告蒙氏幼儿智力乐园辩称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的意见,因保险合同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在没有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合同的相对性有突破的情况下,本案不宜追加,被告蒙氏幼儿智力乐园可在赔偿原告陈宇涵后依保险合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蒙氏幼儿智力乐园赔偿原告陈宇涵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住宿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688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陈宇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蒙氏幼儿智力乐园负担761元,原告陈宇涵负担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少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