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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6。322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佳莹,杨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韩佳莹,儿童,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被执行人杨成才,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韩佳莹与被执行人杨成才抚育费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成才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雪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单连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