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华秀与黄正明、盛金枝、段一凡、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秀,黄正明,盛金枝,段一凡,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秀,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黄正明,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枣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被执行人盛金枝,女,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枣阳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段一凡,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枣阳市人,公务员,住枣阳市北城办事处。被执行人王欣,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枣阳市人,公务员,住枣阳市北城办事处。本院依据(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华秀与黄正明、盛金枝、段一凡、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正明、盛金枝已向中院上诉,故撤销已申请的强制执行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光辉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奥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