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昌芹与盛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芹,盛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741号申请执行人:李昌芹,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盛艳,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李昌芹与被执行人盛艳身体权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昌芹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刘 双代理审判员 董蓓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