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恢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王亚光与李凤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光,方桂霞,李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恢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光,男,蒙古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方桂霞,女,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凤军,男,蒙古族,农民。王亚光、方桂霞与李凤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3)阿鲁民初字第33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凤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亚光、方桂霞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凤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亚光、方桂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凤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亚光、方桂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敖日格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