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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梁燕与梓潼县富库葛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燕,梓潼县富库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燕,女,汉族。被执行人梓潼县富库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刚,总经理。梓潼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梓劳人仲案字[2015]第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补助金等款165231.17元;(二)执行费237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梓潼县富库葛业有限公司定于2016年8月31日前付申请人赔偿款2万元,余款由被执行人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完。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采信。因该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潜审 判 员  马 波代理审判员  蒋四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