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章君慧与张跃伟、张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君慧,张跃伟,张丽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558号原告:章君慧。被告:张跃伟。被告:张丽美。原告章君慧为与被告张跃伟、张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并支付利息(280000元利息从2009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6月15日止,140000元利息从2014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君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跃伟、张丽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跃伟、张丽美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29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张跃伟向原告章君慧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28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条出具后,被告于2014年6月份通过砂石料抵债的方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跃伟、张丽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章君慧人民币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8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6月15日止;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张跃伟、张丽美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章君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群勇人民陪审员 夏 燕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