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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何付永、于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付永,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邳刑初字第37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付永,农民。2014年9月21日因参与邪教组织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6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耿林、耿明,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于某,个体工商户。2014年8月24日因参与邪教组织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30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付永、于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学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付永、于某、辩护人耿林、耿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何付永担任“全能神”邳州市邳东小区带领,与另一带领“欧某”共同组织、领导邳州市地区“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并负责该邪教组织邳州视频组的筹建和视频拍摄、制作工作。被告人何付永多次挑选信徒参加全能神视频表演,并安排被告人于某后到运河镇街道、宿羊山镇等地进行视频拍摄,共拍摄邪教视频近二十次,形成视频容量达300余G,并制作完成“神爱唤醒我沉睡的心”等视频近20部。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于某被传唤到案。于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全能神骨干人员及参与拍摄视频人员多人,打掉苏皖牧区徐州视频组。同年9月16日,邳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在邳州市运河镇盛鑫佳园小区将被告人何付永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08年开始接触到全能神的人员。2013年3月份的时候,其和小芹两个人被选为教会带领,之后两人分别带领教会人员聚会。其和小芹都是小区带领欧某管理的。2013年4、5月份,欧某知道其儿子于某会拍摄录像,就约在通城广场其儿子的工作室见面,通过交流之后其儿子同意给拍试试。不久,在沙沟湖公园拍了一段视频,内容是教会的人员跳流行歌曲的,欧某看过之后说拍的不行,之后就没拍了。后来欧某和其儿子之间又单线联系了,其儿子给欧某拍过多少次、拍什么内容、在哪里拍的其都不知道。2、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4月份,租用邳州火车站同盛广场其胞姐周某丙房子作为视频组成员落脚生活的地方。第一场参加演出是2014年4月份,在运河镇沙沟湖幸福花园小区拍摄的,第二场是在官湖镇镇北加油站附近的一个出租屋内拍摄的,后又到徐州拍摄一次,小强是导演,家义和韩某是摄像,主演是安琪,其和茜茜、李某、新静等7、8人是演员,剧本的名称是“神爱唤醒沉睡的心”,所有拍摄的视频都是这个剧本。大致内容讲的是:从不信神很狂妄,信神以后还很狂妄,后来经过别人的对付和修理,慢慢就变的不狂妄了。3、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三姐周某甲信全能神。今年阴历3月底的时候,说要在其家中拍什么视频,说两个人表演,一个人解说,一个人拍摄就够了,她们三个人在其家中吃完饭还在其家中过夜的。其三姐周某甲带两个女的、一个男的在其家中拍摄全能神视频。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5、6月份,于某让其负责拍摄录像,是全能神的神话录像,其就同意了。后到张楼一户人家里,他们在一起唱全能神的歌曲,一边跳舞。于某给摄像,其帮他领着包,录了两个多小时,就回去了。过了几天,于某让其去学制作全能神视频光盘,将其带到运河镇世纪花园小区的北侧的一栋楼,于某就让其给视频制作字幕,其他工作都是李某负责的。其在世纪花园呆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听说公安要逮全能神,其害怕,就不去了。5、证人薄某证言,证实2013年4、5月份,当时化名叫小东的女的,让其帮忙拍视频,说是拍一个传福音被抓,警察审讯的视频,其演的是其中一个被审讯的神选民。先在出租屋里排练了两遍,之后就在向阳租的房子里拍了,那天其还和其他几个姐妹在出租屋里拍摄了跳舞的视频。第二天,其又到出租屋,拍了好几遍,目的是拍的更逼真,来反映大红龙的残暴和对神选民的迫害,拍了一个多小时。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信全能神之后时间不长,有人到家租其二楼的房子,后来知道是全能神在二楼拍全能神视频的,共拍摄两次。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平时在家时间少,其妻子是在两三年前开始信全能神的,其就跟她讲不能信这个,她也不听。其夫妻感情也不好,平时她在家干什么不着调,其也不问,直到昨天晚上派出所人到家中搜出书、道具,才知道刘某甲让人在家中拍全能神视频。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去年3、4月份,小区带领姚某到家跟其说:“我们要做视频传福音的,把这神的话唱出来,到你家来做,可能也就几个月。”第二天,小区带领姚某和一个二三十岁的男的和一个自称小燕子的女的骑电瓶车到家里来,当时他们带了一台台式电脑,小燕子留在家里做视频,小区带领姚某和那个男子就走了,小燕子吃住在家里,有时候农忙就回家。姚某和那男子偶尔就去看看。9、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其是3、4年前信奉全能神。今年七月的一天遇见以前的姐妹。第二天,她带三个女的一个男的到其家,那个男的带了一台摄像机,后三个女的拿着书在其家中茶几那里读,读的是全能神书籍《审判从神家起首》,读完之后她们就坐在那里唱歌,唱了两首歌,具体哪两首歌其记不清了,唱完歌之后就结束了,这期间那个小伙子用摄像机拍的。10、证人庄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3年初信的全能神,是邻居魏某介绍的。其家是接待家庭。2013年4月份的一天,魏某到俺家跟其说:“过两天有神家弟兄姊妹来拍摄录像。”后来来了二个弟兄,一个怪胖,四十多岁,一个小伙子二十多岁,戴眼镜,提着摄像机。魏某也到家了,有四五个年龄在四五十岁的姊妹和拍摄录像的弟兄也跟来了,后又来7-8个姊妹,到齐后先进行排练,唱的是《赞美来到西安》,年龄大的几个姊妹又排跳舞,拍到下午四五点钟结束了。第二天早上八点多钟,还是这些人又重新排练重拍了一遍,是那个四十多岁的胖子开车将拍录像的小伙子送来的,演员都是昨天来的那些姊妹,后来听说头天拍的效果不好才重拍的。1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至2013年初的那段时间,小菊经常带其女儿出去,说是教小孩跳广场舞的,后小菊说要在其家教人排练舞蹈,留宣传用,在其家里排练有二三次。大约四天后的上午,小菊带上次排练的人又来家,同时还有一个男的、一个女的带录像机,开始拍排练的舞蹈,配上宣传全能神的音乐,其女儿也跟着一起表演,拍的时候其在场,拍完舞蹈后又拍唱神话歌的视频,小菊让其也跟着一起唱,其就和她们在一起唱了,唱歌的总共有6、7个人,就是全能神的歌。唱了大约3分钟左右。1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9、10月份,经常有人来其家里聚会,当时有个叫小冬的女的提出来在其家里拍摄视频,她说是唱唱歌、跳跳舞的,赞美神的。后一天上午10点左右,一起信全能神的人就陆陆续续来其家里了,都是两三人一起来的,一开始是跳舞的,唱歌跳舞是一个节目都是赞美神的,还有拿着神话书读的,前面拍摄的是两个人,一个小伙子戴眼镜,两人都20多岁,等跳完舞后他们就让其出去说是她们在里面演小品让其到门口看门不让人进来,其就出去了。1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全能神组织邳东小区26号教会的带领。第一次参加拍视频是去年五一节的时候,在火车站西面的一个接待家庭里面,当时是由其组织的,还有小袁、小月、小梅,一共四个人,拍的是唱歌、跳舞。第二次是在天山公寓的一个家庭里,是今年三四月份,跟一个胖弟兄,名字叫“小强”,是指挥拍摄的,是导演,还有一个瘦高个的弟兄,协助拍摄的,还有一个是第一次过来拍的弟兄,是专门负责录像的,这三个人是负责拍的,参加表演的有其、安琪及另外两个姊妹。第三次是其找的地方,是在幸福小区的一个叫“花费”的姊妹家里。第四次是在第三次之后的一个星期左右,地点是在六保河东面的滨河小区的一个姊妹家里,参加拍摄的除三个男的外,还有安琪等姊妹,拍的还是前二次拍的剧情。其还为教会录过四次音,拍过五次视频。1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三年半以前开始信全能神。大概在半年前,有二个妇女,一个叫“小青”,一个叫“小蒙”的来找其,让其为神家尽本分,就是替神家收信,别人把信送到这里来,再由其他人把信拿走。其就开始尽这个本分一直到现在。15、证人郝某的证言,2013年11月份,邳东小区带领“姚某”让其找一个安全的接待家庭和两个姊妹一块搞录音,一个叫韩某的弟兄专门负责录音,然后其就找到踏实姊妹家,踏实给其一本《话在肉身显现》,其读了其中的一篇,韩某负责录音,读完后就先回学校了。隔了两三天,韩某给其打电话,又一起到世纪花园,这个接待家庭后来成为文字修改组工作的地点,到家后其拿全能神的书籍,选了两篇朗诵,韩某把DV机打开调好,让其拿回家录,后自己在家录了几段录音,当时画面也打开了,就把画面也录下来了,这几段录音是一篇见证文章分段朗诵的,内容大概是说“中共政府如何残酷迫害神选民,是全能神带领我们胜过撒旦的残害,领略全能神的全能智慧”。后来韩某又联系到世纪花园录了三四次,录的《话在肉身显现》的内容,朗诵的内容有神选民在狱中受大红龙迫害,神选民为了神做了刚强响亮的见证。大红龙是指共产党。其朗读这些内容是用来制作视频的,制作视频是由传到网上去传播用的。1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在一年以前开始信全能神。吴经常到其家里来给聚会,后来吴让其去参加跳舞,到世纪花园北面往徐塘方向的一家民房里面,那家里有十几个人,先拍其读神话的镜头,拍好以后,又和其他人拍跳舞的镜头,拍视频的是一个小伙子,年龄有二十多岁,戴个眼镜。1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的时候有个60多岁的老姊妹到教堂里跟其说信全能神好,后来这个老姊妹到家牧养其两回,给其吃喝神话,后来这个姊妹就不来了,给了一本《跟随羔羊唱新歌》的书。2013年5、6月份的时候,一天有个20多岁的小伙子到其家,那个小伙子也是信全能神,他叫其给找个房子拍全能神视频,其家后边徐某家属也信全能神,其就跟徐某家属说让她提供房子拍视频,她同意了。隔了一天,那个小伙子带了一二十个人到徐某家里,在房子里唱神歌跳神舞,歌颂全能神,那个小伙子就在一边拍摄,拍了大概一两个小时。18、证人祁某的证言,证实今年过年以后,一个叫“小晴”的妇女向其宣传全能神教,其就相信她了。过了几天,其去一户人家参加唱歌跳舞活动,共十几二十个人,基本上都是妇女,其站在一边看人家跳舞,跟着拍手,唱的歌叫“勤农快乐”,跳舞的有十来个人,因为信这个的都不说叫什么名字,也不让问,就去了一次,之后就没有去过了,后来就不信了。19、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秋天的时候,有一个将近30岁左右的妇女向其宣传全能神。去年春天,那个妇女到幼儿园找其,要带其去人家里跳舞的,后来其就和小娟一快到宿羊山西边那个庄,在人家一共有大概二十来人,基本上都是妇女,有十来个跳舞的,还有录像的,其不会跳,就在旁边看,跟着拍手,就只去过这一次,后来就没去过了。20、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去年4月份的一天,给其传教的那个妇女来到其家,让其去学跳舞去,其就带着小孩跟那妇女一起来到宿羊山街西边的一户人家里,当时有20多人在那家里,好像都是20-30岁的妇女,那些人在那跳舞,当时有一个30多岁的男的用摄像机在那拍,她们让其给鼓掌,其就和着节拍给鼓掌了,其看了一会,就回家了。21、证人季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从小信的是耶稣,2010年开始信的全能神,是自己要信的。其化名叫辛熟和楠。原来邳州小区的带领是小季和小衡。全能神行使神的三步做工即:一是法律时代,让人守戒律,二是恩典时代,耶稣订在十字架上,替人赎罪的,三是国度时代,神用话语审判人惩罚人。全能神书籍有《活在肉身里现》。2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和何付永系情人关系。2012年的4月份他让教会带领“仰望”带其去了幸福花园一个40多岁的女的家里跟她们读全能神话语,唱神话诗歌,就算是入教,当时其给自己起了个舒曼的名字,何付永说他叫姚宏,他说其是邳东区下面的24号教会,之后其基本上每周去两次幸福花园那个女的家里聚会,“仰望”基本都去,在那就谈谈自己的经历,对全能神的认识,唱些诗歌,在家其就跟何付永交流全能神的事,就一直信到现在。其家里有三十五本全能神书籍,其中十来本是神话,是何付永带来的,还有很多信件跟信封,这些信件都是何付永写的,写给谁的其也不清楚,还有两个MP5,一个白色一个粉色的,里面是录音文件,都是讲道的,还有几本小本子,上面记着有关全能神的东西,都是何付永写的个人感受,还有七张TF内存卡,里面是有关全能神的视频跟文档,还有五千块钱,何付永跟其说是神的祭物。23、被告人何付永的供述,供述其是2010年5月份的时候开始全能神的,2013年8月任邳东小区带领,还有一个带领叫欧某,其家属季某乙也信全能神,小孩姨叫季某甲,也信全能神。季某乙化名叫“马小严”,季某甲化名叫“辛熟”。季某乙和季某甲现在都是邳东小区事务,负责邳东小区的具体工作。季某乙是在2013年3月份干的邳东小区事务,季某甲大概也是在那个时候干的邳东小区事务。2013年4月,前任小区带领“老罗”让其找人拍摄视频,其就和小区的另一个讲道员欧某商量,两个人分头找人,通过向教会发信,要求教会推荐些身材、长相好一点的,年轻一点的弟兄姊妹过来,准备作为演员,同时要求再找一些懂电脑、会拍摄的人进入视频组。大概过有一个星期左右,就找到了“韩某”、“李某乙”还有宿羊山的两个小姐妹。韩某是干婚庆摄影的,技术还不错。其和欧某就和韩某定好,准备拍摄视频。后来欧某安排韩某在世纪花园的视频制作点,化名“蒙爱”的老大姐家里先试着制作些神家的视频看看,当时我到这个地方去看了,欧某跟其讲说韩某制作的视频还行,其对欧某说给他个头衔,让他带李某乙一起干。第一次拍摄视频是在运河南拍的,其和欧某、韩某三个人在世纪花园蒙爱家。地点是在南大桥南面过老收费站往南一点,拍的是跳舞的视频,用MP5播放器放的神话歌曲,去的人都参加表演了,拍完后又从中挑了几个年轻点的姊妹拍的。第二次拍是在张楼那边拍的,是2013年的5、6月份,参加的人员都是小学生,一共有7、8个,是老3号教会的带领“刘飞”给找的人,在这个点拍的是小孩跳舞的视频,放的是全能神的歌曲。第三次是在水上村拍的,参加的人还是刘飞组织的,拍的也是跳舞的视频,其和欧某、刘飞、韩某都在场,后又到银河湾东门树底下拍的,一共拍了有个把小时。其和韩某、欧某又到滨河小区严格家拍的录音,是严格写的个人的信神经历,怎么有病的,后来信神又好的。还有一次是在宿羊山拍的,参加的人有欧某、韩某、老罗和其,先是由韩某给三个人演示并教她们如何制作视频的,后又让三个人试着做做的。韩某教完她们以后,又在那拍个跳舞的视频,参加跳舞的有我、欧某、老罗、三个姊妹还有男家主和他女儿,就拍了有两三首唱歌的舞,总共有个把小时的时间。视频拍摄好以后,都是在世纪花园蒙爱大姐家制作的,宿羊山的点由那俩个小姊妹还有胖乎的弟兄负责,蒙爱家由韩某还有李某乙负责,李某乙主要负责后期制作,韩某负责拍摄,也帮着搞后期制作,韩某又找一个帮忙的。视频制作好以后,其和欧某先负责把关,看着好的,能用的,就把视频拷贝到卡里,通过信送到徐州区里,信封上面写“视频负责人收”。其视频组在13年的8、9月份被撤销了,具体是什么原因不清楚,其就从视频组出来了,从8月份开始干邳东小区的带领,欧某是邳州小区分为邳东和邳西两个小区时干的邳东小区的带领。到2014年的2、3月份,徐州视频制作负责人“艺萍”给其来封信,叫其找韩某,说其拍摄技术好,让其过教会生活,其答应了。2014年4月份的时候,艺萍、小强还有一个叫家义的弟兄和一个姊妹又过来了,艺萍讲他们准备拍视频,让其给提供演员和家庭,其同意了。后来其又向教会发信,要求教会给提供演员,到5月1号的时候,区里打假组的“沙红”和另外两个姊妹就来跟其谈话了,说其是假带领,不能做实际工作,就把其和欧某给拿下来了,邳东小区又重新选的新带领,现在的带领是刘飞和小李,从那以后其就没再和视频组的有联系。24、被告人于某的供述,供述在2012年7-8月经其母亲邢某介绍接受全能神。2013年4、5月份的一天上午,其母亲把邳东小区的带领欧某带到其在通城商城七楼的工作室,让其给拍摄录相,说是留全能神教会宣传用的,其同意了。后来的一天下午其和姚胖子、欧某三人一起去南大桥老收费站南一点,当时是在那家的客厅里拍的,拍的是跳舞的视频,用MP5播放器放的神话歌曲,唱第一首歌时,去的人都参加表演了,拍完后其三个人就开车回到世纪花园的一大姨家,其把拍摄的视频拷到电脑里。第二天,到世纪花园去制作视频,连续制作有两三天的时间,姚和欧某嫌其做的太慢,其就说做视频是个细活,一个人忙不过来,让再找个人来帮助制作视频,其只负责拍。后来过几天后的一天下午,和姚胖子、欧某一起到宿羊山镇。到了宿羊山派出所南边“金帝服装店”,在这家拍了一段视频,是表演唱神话歌跳舞的。后让李某乙来和其一起制作视频,同时让那两个小姊妹,在宿羊山再成立一个小组也做视频。后来,其找同学陈某甲,帮助李某乙一起制作视频,其负责拍摄,李某乙负责制作,陈某甲负责字幕。在世纪花园干了有十几天,期间又去了一次宿羊山,并把他们制好的视频给拷回来,送到世纪花园大姨家,让李某乙给汇总。后来拍摄视频,都是穿插进行的,具体时间也说不准。一次是在运河镇八杨村,是上午拍的,家里有十多个妇女,表演的时候用MP5播放的全能神歌曲,姊妹跟着歌声跳舞,这次拍有半小时。还有一次是在水上村拍的,一共拍了两场,先拍的是十来个妇女跳舞的视频,拍了有半小时,接着又拍的是七八个小孩跳舞的视频,最后拍的是一个叫“炳秋”的女孩弹吉它,其他小孩围着她唱歌的视频。其和姚胖子、欧某又到滨河小区炳秋家拍的录音。还有一次拍是在张楼那边拍的,参加的人员都是小学生,一共有7、8个,是拍小孩跳舞的视频,放的是全能神的歌曲。另外在这次之前,其和欧某还到这个点去过一次,当时拍的是二十来个妇女唱歌跳舞的视频,参加演出的是张楼本村的妇女。还有一次,在三连小学附近的一个姊妹家里,是去年的5月份,是欧某带其去的,在这家拍的是十来个妇女唱歌跳舞的视频,当时还有两个小孩参加。另外还有一次,是在邳州火车站西面,同济医院后面的一家,是去年五一节前后,是拍摄的四个姊妹唱歌跳舞的视频。其还到张村“乡村小毛驴”附近拍过一次,在邳新路路北旁的一个家里,当时是欧某带着去的。在运河镇富贵第一城小区内拍过一次,还有一次是在世纪花园小区内的一家。在这三个地方,拍的都是同样的由妇女表演的全能神的舞蹈,也都是由欧某带其过去的。另外欧某还带其到过镇北二路辣子村酒店北面小区、花园酒店南面的聚宝花园小区、大东方南面向阳村一家等地方拍摄视频。去年8、9月份,邳东小区的视频组被撤销了。又过有两三个月,有个叫安琪的女的准备要搞一些宣传全能神的音频资料,其和安琪在幸福花园小区内一个一楼的房子里录制全能神的音频资料。其负责录音,小青、小影、安琪三个人负责朗读,内容都是《话在肉身显现》中的章节,朗读的内容都是安琪给定好的,录了有三四次。姚胖子又来信安排其和郝老师、小青、小影四个人到庄场村“踏实”家继续录制音频,在“踏实”家录了一次,录完就走了。后来其和郝老师还到世纪花园小区大姨家录制过两次音频。2014年5月份,又拍摄全能神宣传品《神爱唤醒我沉睡的心》,拍了一个星期。25、检查笔录,2014年9月12日10时42分至11时16分在邳州市岔河镇王彬纸品包装厂办公室发现并收集于某拍播的全能神视频储存的两个硬盘:编号分别为S/NWCAZAD471304.S/NRS1JG6MP2014年8月26日1时10分至1时39分在徐州市鼓楼区小孤山村6组对刘某甲家住处检查发现其家中有全能神书籍宣传册,拍摄全能神视频的道具等物品。26、辨认笔录(1)、被告人于某辨认笔录:被告人于某辨认,王娜是化名“李妹”的人;刘某乙是文姨;何付永是化名“姚某”的人;周某甲是提供全能神视频拍摄地点及其作为演员的人员;黄某是参加演出的演员;张某乙是参与拍摄视频的人员“小青”;在岳某家拍摄2、3次视频;庄某是提供拍摄地点的人;陈某乙是曾参与视频制作的人;徐州市鼓楼区小孤山村×组刘某甲家、运河镇世纪花园×号楼×单元××室刘某乙家、运河镇新三河村新元组庄某家、宿羊山镇镇南街金地服装店、官湖镇镇北加油站北约200米处锅炉直销门市四楼、运河镇青年东路公安小区北门对过基督教堂北排居民楼最东单元×楼东户、运河镇青年东路滨湖小区×号楼×单元××室、运河镇徐口村徐前组徐某家、运河镇徐口村徐前组××号黄某家、运河镇水上村××号、运河镇三连庄×组××号胡某家分别是拍摄视频地点。(2)、庄某辨认于某就是拍摄视频的戴眼镜的男子。27、现场勘验笔录。2014年8月26日12时10分在徐州市九里山东路小孤山刘某甲家中进行现场勘查。2014年9月15日14时00分在邳州市运河镇向阳居委会董祥民家现场勘查,发现一本全能神宣传册。28、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鉴定意见书。29、行政处罚决定书。30、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31、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付永、于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侵害国家的法律秩序,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合议庭予以确认。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付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于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打掉苏皖牧区徐州视频组,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何付永、于某归案均能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合上述情节,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付永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犯罪情节相对恶劣,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并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考察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付永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刑事拘留前行政拘留15日已扣除。)二、被告人于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启银审 判 员  丁建平人民陪审员  冯 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恒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