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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高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莉,安塞县电影管理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119号原告高莉,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影剧院安置房。被告安塞县电影管理站,住所地:安塞县文化大楼3楼。法定代表人杨秀山,原该站站长。负责人徐增堂,现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莉诉被告安塞县电影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莉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高莉负担。审 判 长  王卫平审 判 员  刘塞伟人民陪审员  张塞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