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执1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笑荣与蔡小明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笑荣,蔡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10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笑荣,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蔡小明,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张笑荣与被告蔡小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0536号民事调解协议确认:被告蔡小明应给付原告张笑荣欠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合计8142.5元。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蔡小明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张笑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小明在户籍地居住,目前已退休。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社保部门查询后,已冻结被执行人养老金。被执行人承诺,自2016年8月起每月从其养老金中扣款500元直至履行完毕。另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上述分期执行表示异议。因被执行人无除养老金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一次性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0536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鸣审判员 李 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亚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