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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施恭玲与陈遵瑞、郑爱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恭玲,陈遵瑞,郑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811号原告施恭玲,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陈遵瑞,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郑爱英,女,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恭玲诉被告陈遵瑞、郑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恭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遵瑞、郑爱英名下价值相当于21万元的财产。原告提供其名下坐落于福清市龙田镇上一村泰禾?华城17号楼4层302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陈遵瑞、郑爱英名下价值相当于21万元的财产;查封原告施恭玲名下坐落于福清市龙田镇上一村泰禾?华城17号楼4层302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四、本裁定不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在查封期间内,被告陈遵瑞、郑爱英,原告施恭玲负责看管并可以使用各自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季胜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代理审判员  林 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伟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