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1民初859号原告贺某某,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谯某某,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谯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被告谯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认识,自由恋爱,2008年1月8日结婚,2005年11月12日生育一女贺某乙,2007年11月18日生育一子贺某甲。结婚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不上班,也未对子女尽抚养义务。2012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原、被告失去联系。诉请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两个子女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被告谯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2005年11月12日生育一女贺某乙,2007年11月18日生育一子贺某甲。2008年1月8日,原、被告自愿在金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4月,被告谯某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原告当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同居生活,生育两个孩子。婚后被告于2013年4月外出不归,至今已达三年,不与孩子和家人联系,也不尽抚养孩子的义务,致原告一人抚养两个孩子三年余,被告的行为足以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两个孩子应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相应的抚养费。根据当地生活、物价和经济发展水平,被告每月给付两个孩子生活费1000元较为适当,教育费和生病住院的费用凭票据由被告承担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贺某某要求与被告谯某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二、婚生女贺某乙、婚生子贺某甲随原告贺某某生活,被告谯某某自2016年7月起每月10日前向原告贺某某给付贺某乙和贺某甲的生活费1000元,贺某乙和贺某甲的教育费和生病住院的费用凭票据由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谯某某各承担50%,至贺某乙和贺某甲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海人民陪审员 唐生荣人民陪审员 肖前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庄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