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辖终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董贵芳与刘树彬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树彬,董贵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树彬,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柏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贵芳,男,1964年生,汉族,住赞皇县。上诉人刘树彬与被上诉人董贵芳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9民初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树彬上诉称,本案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而是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且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赞皇县,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无约定,本案争议标的物为返还借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河北省赞皇县,故原审认定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