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赖仕坤与王新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赖仕坤,王新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民再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告)赖仕坤,男,生于1971年8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广元市朝天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告)王新祥,男,生于1948年4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王烨冰,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告)赖仕坤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广民终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书,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申请,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广检民(行)监(2015)51080000047号再审检察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裁定进入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赖仕坤与被申请人王新祥以及委托代理人王烨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2016)广民终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申请再审人赖仕坤签收法律文书的时间为2015年3月9日有误,有证据证实申请再审人签收法律文书的时间应为2015年3月16日,依照法律规定15日的上诉期,申请再审人赖仕坤请求撤销本院裁定,本案并未过上诉审理期限的理由成立,因此本案应由本院按二审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广民终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  陈明义审判员  尹红虹审判员  江 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岚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