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金波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波,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波。被执行人李明。李金波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沾下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沾下商初字第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洪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