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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由西安与被告高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某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054号原告由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由某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由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忠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