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由西安与被告高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某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054号原告由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由某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由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忠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