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蔡中全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执83号罪犯蔡中全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蔡中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蔡中全不服提出上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苏刑一终字第00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中全正在服刑,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镇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蔡中全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晖审 判 员 陈 征代理审判员 曾中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树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