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与黄遵明、赵瑞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黄遵明,赵瑞芹,黄遵昌,董圣林,黄遵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负责人:孔祥前,行长。被执行人:黄遵明。被执行人:赵瑞芹。被执行人:黄遵昌。被执行人:董圣林。被执行人:黄遵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遵明、赵瑞芹、黄遵昌、董圣林、黄遵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55184.00元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师清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