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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申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戈振宇与李子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戈振宇,李子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申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戈振宇,男,汉族,1961年6月2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子俞,男,汉族,1994年7月26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再审申请人戈振宇与被申请人李子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终字第28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戈振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王永红审判员  李士强审判员  李传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