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申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戈振宇与李子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戈振宇,李子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申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戈振宇,男,汉族,1961年6月2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子俞,男,汉族,1994年7月26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再审申请人戈振宇与被申请人李子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终字第28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戈振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王永红审判员 李士强审判员 李传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