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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811号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第四层、五层及1号楼首层。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玮,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国际商务园A地块D6号单体。法定代表人林来嵘。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获准。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新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