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金房与沾化鑫世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房,沾化鑫世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房。被执行人沾化鑫世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滨海五级部农场。本院在执行王金房与沾化鑫世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0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洪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