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芳,张彪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687号原告张某甲,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某乙,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