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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芳,张彪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687号原告张某甲,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某乙,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