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晓国与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国,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11行初70号原告刘晓国,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号。原告刘晓国不服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晓国诉称,原告于1994年4月18日与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镇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联营协议》,原告在该村投资建设房屋用于经营,并对所建房产享有所有权。被告薛家岛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了《关于地铁M1号线用地限期清场的通知》,决定对原告上述房产及经营户限期清场。为此,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作出《关于地铁M1号线用地限期清场的通知》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通知;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向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六社区发出的《关于地铁M1号线用地限期清场的通知》是工作指导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故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晓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车成驹审判员 江社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