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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4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贾秀军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秀军,于福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秀军,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福东,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上诉人贾秀军、于福东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9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秀军、于福东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秀军、于福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贾秀军、于福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零二元,由贾秀军负担九百六十四元(已交纳),由于福东负担二百三十八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一元,由贾秀军负担六百零二元(已交纳),由于福东负担三十九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刘俊霞代理审判员  邾映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苑要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