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4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贾秀军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秀军,于福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秀军,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福东,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上诉人贾秀军、于福东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9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秀军、于福东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秀军、于福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贾秀军、于福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零二元,由贾秀军负担九百六十四元(已交纳),由于福东负担二百三十八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一元,由贾秀军负担六百零二元(已交纳),由于福东负担三十九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刘俊霞代理审判员 邾映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苑要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