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湖北厚东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钟祥市万利隆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厚东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市万利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81执3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厚东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钟祥市万利隆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厚东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钟祥市万利隆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王之山审判员 董启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