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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3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影动画产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364号原告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夏,上海旭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影动画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黄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影动画产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00元,由原告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静审 判 员  杨韡代理审判员  程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