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堪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堪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堪玉,男,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孟庆玲,女,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堪玉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湖、陈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堪玉及其辩护人孟庆玲、王景国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堪玉明知同案人王某甲、郑某、李某甲、唐某(均不起诉)以及尤某、张某、陈某甲、林某甲(均另案处理)等8人不属于参战抚恤补助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王堪玉先后收取上述8人每人人民币7000元至10000多元的不等金额及每人的相关申办资料。然后从中抽取每人5000元及相关申办资料交给雷州市民政局的郑天荣及其妻子“陈姐”(均另案处理)。之后,通过伪造、变造虚假资料,骗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王某甲等8人成功办理了参战抚恤补助金。据统计,王某甲等8人领取参战抚恤金共计73010元(其中王某甲9270元、郑某13370元���李某甲8895元、唐某8145元、尤某8895元、张某8145元、陈某甲8145元、林某甲8145元)。案发后,王某甲等8人已分别退回赃款。另,被告人王堪玉还为不符合参战抚恤补助对象的李某乙、周某甲、黄某、陈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冯某、陈某丙、林某乙、梁某、邢某、徐某(均另案处理)等12人成功办理了参战抚恤补助金。据统计,李某乙等12人领取参战抚恤金共计124990元(其中李某乙8145元、周某甲8145元、黄某8145元、陈某乙13370元、吴某甲13370元、吴某乙13370元、冯某13370元、陈某丙8145元、林某乙9270元、梁某13370元、邢某814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堪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参战人员诈骗国家参战抚恤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堪玉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诈骗数额有异议。起诉书指控其第一起为王某甲、郑某等8人办理是事实,但8人中只有一个人收取10000元,其他人都是收到7000元。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堪玉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对指控被告人王堪玉犯诈骗罪无异议,而且赃款已经全部被追回。被告人王堪玉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深刻,其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判处被告人缓刑等刑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堪玉明知同案人王某甲、郑某、李某甲、唐某(均不起诉)以及尤某、张某、陈某甲、林某甲(均另案处理)等8人不属于参战抚恤补助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堪玉先后收取上述8人每人人民币7000元至10000多元的不等金额及每人的相关申办资料。然后从中抽取��人5000元及相关申办资料交给雷州市民政局的郑天荣及其妻子“陈姐”(均另案处理)。之后,通过伪造、变造虚假资料,骗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同案人王某甲、郑某、李某甲、唐某、尤某、张某、陈某甲、林某甲办理了参战抚恤补助金,并领取参战抚恤金共计人民币73010元(其中王某甲9270元、郑某13370元、李某甲8895元、唐某8145元、尤某8895元、张某8145元、陈某甲8145元、林某甲8145元)。另查明,案发后,同案人王某甲、郑某、李某甲、唐某、尤某、张某、陈某甲、林某甲已分别退回所骗取的全部赃款共计人民币7301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堪玉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王堪玉,男,1952年9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作案时已满18周岁。2、关于参战人员身份认定办理审批程序、��东省民政厅文件粤民优(2007)18号、(2010)17号文,证明参战人员抚恤补助金的补助对象、范围等程序审批有关规定。3、优抚证、邮政储蓄存折(或农村信用储蓄存折)、退赃单据、退伍证等,证明同案人王某甲、郑某、李某甲、唐某、尤某、张某、陈某甲、林某甲均系退伍军人,及退回骗取抚恤补助金。4、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王堪玉于2015年7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5.证人梁某的证言:于2011年的一天,王堪玉对我说中央有政策办理当兵抚恤补助,是否也去办理。我听后表示同意。王堪玉对我说如果要办理需要交10000元钱费用,并将我的将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交给他,由于我复员证不见了后来也是王堪玉帮我补办回来。之后,我先后交给王堪玉11000元。后来我的证件已经办回来了,并到英利镇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参战人员抚恤本子和邮政储蓄本子。我回去后发现本子没有盖钢印,就怀疑是假的,所以就跟王堪玉要回11000元并将本子交回给王堪玉。6.被告人王堪玉的供述与辩解:2008年至2009年期间,我到雷州市民政局申办我本人参战抚恤金的过程中认识了民政局股长郑天荣。之后,我自己到郑天荣家拜访中,认识了郑天荣的妻子“陈姐”,也知道她在雷州市民政局上班。我本人参战抚恤金获得批准后,我向她了解现在能否能再申办参战抚恤金,并对“陈姐”说我现在有两个亲戚需要办理参战抚恤补助金。之后,我于2011年上半年先后收了林某乙、李某甲、王某甲等人手续费及相关申办资料及手续费每人5000元共计15000元交给“陈姐”。后来我又先后多次通过“陈姐”给李某乙、张某、周某甲、尤某、林某甲、吴某甲、黄某、陈某乙、吴某乙、冯某、陈某甲、陈某丙、��某、唐某、刑同利、徐某申办了参战抚恤补助金。在递交申办资料过程中,“陈姐”有时通过电话指点我如何填写表格。有一次晚上,郑天荣股长通知我到他家,然后带我到他办公室当着我的面将资料改正。因我文化低,不懂得如何填写才符合要求,都是他们教或直接改正的。7、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上半年的某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我委托王堪玉办理参战优抚补助金,王堪玉提出需要手续费10000元,我明知自己不是参战人员,为了骗取国家参战人员优抚补助金,将10000元及相关个人资料交给王堪玉。后来王堪玉弄虚作假为我成功办理了参战人员抚恤补助金。我从开始领取到补助金时至2015年4月份为止,共领取了参战补助金人民币9270元。于2015年5月14日,我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还所骗取的抚恤金9270元。8、同案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11月份的某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王堪玉到我家向我提出,其有能力办理参战优抚补助金,但是需要手续费12700元,我明知自己不是参战人员,为了骗取国家参战人员优抚补助金,将12700元及相关个人资料交给王堪玉。后来王堪玉为我办理了参战人员抚恤补助金。自2012年8月份开始至2015年4月止,我共骗取了国家参战抚恤金13370元。于2015年9月23日,我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退还所骗取的抚恤金13370元。9、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上半年的某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王堪玉向我提出其有能力办理参战优抚补助金,但是需要手续费10000元。我明知自己不是参战人员,为了骗取国家参战人员优抚补助金,将10000元及相关个人资料交给王堪玉,后来王堪玉弄虚作假为我成功办理了参战人员抚恤补助金���自2013年初开始至2015年2月止,我共骗取了国家参战抚恤金8895元。于2015年9月14日,我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还所骗取的抚恤金8895元。10、同案人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下半年的某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我联系王堪玉并委托他为我办理参战优抚补助金,王堪玉提出需要手续费11000元。我不是参战人员,但为了骗取国家参战人员优抚补助金,就将11000元及相关个人资料交给王堪玉。之后,王堪玉为我成功办理了参战人员抚恤补助金。自2012年8月份开始至2015年4月止,我共骗取了国家参战抚恤金8145元。于2015年9月12日,我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还所骗取的抚恤金8145元。11、同案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上半年的某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王堪玉联系我说他有能力办理参战优抚补助金,但是需要手续费13000元,我明知自己不是参战人员,但为了骗取国家参战人员优抚补金,就将13000元及相关个人资料交给王堪玉。后来王堪玉为我成功办理了参战人员抚恤补助金。我自开始领取参战优抚补助金起至2015年4月止,共骗取了国家参战抚恤金8145元。于2015年8月18日,我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退还所骗取的抚恤金8145元。12、同案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底的某一天(具体时间不详),我联系到王堪玉委托其为我办理参战优抚补助金,王堪玉提出需要手续费13000元。我明知自己不是参战人员,但为了骗取国家参战人员优抚补金,就将13000元及相关个人资料交给王堪玉,最后王堪玉为我办理了参战人员抚恤补助金。自2013年8月份开始至2015年4月止,我共骗取了国家参战抚恤金8145元。于2015年9月17日,我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退还所骗取参战军人抚恤金8145��。13、同案人尤某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初的某一天,我委托王堪玉帮我办理假证件,骗取国家的参战军人抚恤补助金,王堪玉提出需要手续费7000元。我明知自己不是参战人员,为了骗取这种补助金,就将7000元及相关个人资料交给王堪玉。之后王堪玉弄虚作假为我成功办理了参战人员抚随补助金。我从开始领取到补助金时至2015年4月份为止一共领取了8895元。于2015年9月15日,我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退还所骗取的抚恤金8895元。14、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6月份的某一天,王堪玉到我家说其有能力办理参战优抚补助金,但需要手续费13500元。我不是参战人员,但为了骗取国家参战人员优抚补助金,就将13500元及相关个人资料交给王堪玉,后来王堪玉为我成功办理了参战人员优抚补助金。自2013年8月份开始至2015年4月止,我共骗取了���家参战抚恤金8145元。于2015年9月28日,我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退还骗取的抚恤金8145元。1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明案发场位于雷州市英利镇保险站附近。领取参战人员抚恤补助金地点位于雷州市英利镇国防路邮政储蓄银行、英利镇信用社。经对混杂相片辨认,王某甲、林某甲、唐某、李某甲、郑某、陈某甲、梁某,均辨认出被告人王堪玉;被告人王堪玉辨认出郑天荣和“陈姐”。经指认,王某甲指出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广东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表的内容和签名都不是其的手笔及同案人王某甲、林某甲、唐某、李某甲、郑女己任、陈某甲、尤某、张某等人均指认了相关资料。1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锁环,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1、关于被告人王堪玉辩解其只办理王某甲、郑某、李某甲、唐某、尤某、张某、陈某甲、林某甲等8人领取参战抚恤金共计73010元,但否认其还为不符合参战抚恤补助对象的李某乙、周某甲、黄某、陈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冯某、陈某丙、林某乙、梁某、邢某、徐某等12人办理了参战抚恤补助金的问题。经查,被告人王堪玉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其除去办理上述王某甲等8人参战抚恤补助外,还为不符合参战抚恤补助对象李某乙、周某甲、黄某、陈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冯某、陈某丙、林某乙、梁某、邢某、徐某等12人办理了参战抚恤补助金,但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法庭审理阶段,均否认其还为不符合参战抚恤补助对象的李某乙等12人办理了参战抚恤补助金,且又未有其他随案证据加以佐证。据此,对被告人王堪玉还为不符合参战抚恤补助对象的李某乙、周某甲、黄某、陈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冯某、陈某丙、林某乙、梁某、邢某、徐某等12人办理了参战抚恤补助金共计124990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2、关于被告人王堪玉为同案人王某甲、郑某、李某甲、唐某、尤某、张某、陈某甲、林某甲等8人骗取抚恤补助金共计数额人民币73010元的问题。经查,被告人王堪玉为同案人王某甲、郑某、李某甲、唐某、尤某、张某、陈某甲、林某甲骗取抚恤补助金共计数额人民币73010元,有上述8位同案人的供述及在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领取抚恤补助金的储蓄存折和退还抚恤金的退赃单据为证。据此,被告人王堪玉对诈骗数额有异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但刑罚的处理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从轻处罚。3、综上,对于被告人王堪玉供述其为同案人王某甲、郑某、李某甲、唐某、尤某、张某、陈某甲、林某甲等人骗取抚恤补助金而收取的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9000元(8人中只有一个人收取10000元,其他人都是收到7000元),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堪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参战人员诈骗国家参战抚恤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堪玉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王堪玉为同案人骗取国家抚恤补助金人民币73010元,均全部予以退还,本院又酌情予以���轻处罚。扣押随案赃款人民币73010元,是被告人王堪玉为同案人王某甲、郑某、李某甲、唐某、尤某、张某、陈某甲、林某甲等人骗取国家的抚恤补助金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堪玉为同案人王某甲、郑某、李某甲、唐某、尤某、张某、陈某甲、林某甲等人骗取国家抚恤补助金而收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9000元,依法应由侦办机关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堪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5年7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随案的赃款人民币730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人民币59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俊传审 判 员 王 乔人民陪审员 林明花二〇一六年六月××日书 记 员 谢兰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诈骗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