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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泽君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泽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刑终417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泽君,农民。2014年8月11日因盗窃罪被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6月21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泽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浙0604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泽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王泽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泽君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王泽君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被告人王泽君撤回上诉。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刑初4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