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29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平与被告姜福广、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平,姜福广,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922-1号原告赵晓平,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姜福广,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福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平与被告姜福广、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2010)第1716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二楼婚宴大厅的房屋;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量贩式KTV的房屋(保全标的额115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2010)第1716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二楼婚宴大厅的房屋;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量贩式KTV的房屋(保全标的额115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告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绍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