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字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鑫燚与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燚,潘杰,吕汶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2民初字1671号原告王鑫燚,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王莉,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杰,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吕汶洁,女,汉族,1970年10月28日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鑫燚诉被告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王鑫燚向本院申请追加吕汶洁为本案共同被告,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遂通知吕汶洁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白永忠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鑫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莉、被告吕汶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鑫燚诉称,原告与被告潘杰系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潘杰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是找到原告借款50000元。2013年12月25日,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笔借款支付给被告潘杰。被告潘杰于2015年1月5日补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鑫燚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15年1月31日归还。被告潘杰在借款时与被告吕汶洁是夫妻关系,被告吕汶洁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潘杰在举证期间未提交任何证据,答辩期内未作答辩。被告吕汶洁辩称,我和潘杰于2012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6日在攀枝花市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离婚。潘杰找原告借钱我不知情,潘杰为什么借钱和钱用在哪里我也不知道,结婚后我没有花过潘杰的钱,我不认识原告,我不同意与潘杰连带承担偿还借款和诉讼费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潘杰(甲方)与王鑫燚(乙方)签订《投资收益合作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甲方开采老山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现称西安公司)名下9号井的劳务开采合同;乙方和甲方协商,乙方愿投资同甲方共同开采老山铅、锌矿,投入金额50000元(伍万元整)。投资期限六个月至壹年,到期限甲方归还乙方;甲方按每吨10元提取给乙方劳务费,每月月底结帐。吨位按西安公司过磅房计量为准,乙方资金一次性进入甲方帐户后起算,甲方未出矿中间时段时间,甲方按3.32%月息支付给乙方。以后按吨位收取;甲方有义务和责任保证乙方的收益,保证乙方本金不损失。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生产情况和经营情况。2013年12月25日,王鑫燚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现金存款50000元到潘杰卡号的银行帐户中。2015年1月5日,潘杰向王鑫燚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中载明:“今欠王鑫燚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小计50000元,于2015年1月31日归还。”同时查明,潘杰与吕汶洁于2012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6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王鑫燚提交的《投资收益合作协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欠条》及其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潘杰虽与王鑫燚签订了《投资收益合作协议》,从协议内容看,王鑫燚向潘杰提供资金,共同开采老山铅、锌矿,但王鑫燚不承担风险,取得固定收益,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故王鑫燚主张潘杰偿还借款5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潘杰向王鑫燚借款时,潘杰、吕汶洁系夫妻关系,且吕汶洁无证据证明该借款为潘杰个人债务,故吕汶洁应与潘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王鑫燚主张潘杰与吕汶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潘杰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依法享有的进行反驳、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潘杰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潘杰、吕汶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王鑫燚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潘杰、吕汶洁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永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