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6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定新与朱丽艳、吴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定新,朱丽艳,吴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133号原告林定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丽艳。被告吴利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定新与被告朱丽艳、吴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定新于2016年6月21日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没有在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定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其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