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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公司与王雅鑫、申秋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公司,王雅鑫,申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法执字第18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公司,住所地饶河镇。法定代表人王清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雅鑫,男,汉族。被执行人申秋月,女,朝鲜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雅鑫、申秋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饶证内经字第36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雅鑫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申秋月除了工资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公司同意申秋月每月还款300-500元,并主动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饶证内经字第364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审 判 员  刘佳升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伟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