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青桂与蓝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青桂,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658号申请执行人:黄青桂,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2968。被执行人:蓝云,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系广东电网××电××供电局职工,公民身份号码×××61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蓝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蓝云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蓝云在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蓝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6683140000066490工资账号内的存款,以人民币13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吕凤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广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