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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青桂与蓝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青桂,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658号申请执行人:黄青桂,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2968。被执行人:蓝云,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系广东电网××电××供电局职工,公民身份号码×××61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蓝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蓝云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蓝云在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蓝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6683140000066490工资账号内的存款,以人民币13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吕凤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广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