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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金亮与陈建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亮,陈建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5750号原告王金亮,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陈建杰,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告王金亮与被告陈建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纪璇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亮,被告陈建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25日原告通过南开区士英路的我爱我家中介提供的租房信息承租被告登记的出租房屋。3月29日看房后,要求被告更换马桶并腾清屋内物品,被告也同意了,同时按照中介的要求向被告支付了一个月的租房定金3300元,约定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将出租房腾清。4月15日原告跟被告一起去看了房屋,发现马桶还是没有换,房屋也没有腾清,就要求被告再腾清。但被告于2016年4月21日仍旧没有将房屋腾清,致使原告不能如期搬家。在4月22日原告去看房子,发现在阳台里还有一些东西和客厅还有电视花瓶等物品,马桶已经更换,就要求被告再腾空。因原告同被告协商能不能租金押一付二,使得被告不高兴,甩门就走把原告和中介都锁在屋子里。后来原告同意押一付三,但是被告仍然不同意。而且被告拒不返还原告的定金,拒不接中介的电话。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的租房定金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交付的定金收据;2、收据;3、证人赵的证人证言。被告陈建杰对原告提交证据无异议被告辩称,中介和原、被告一起看房的时候,马桶有点坏,被告同意更换马桶。后来找到装修人员,说马桶没坏,修补一下可使用。3月29日三方都到我爱我家,要求被告腾房,原告交的房屋定金3300元,意味着这个房子不能再租给他人,中介要求4月15日腾清房屋,被告同意最晚20日前腾清。在4月15日把马桶修好。后来原告看房的时候说马桶没换,要求被告还是更换马桶,被告也同意了,在4月17日给原告打电话说房子已经腾完了,让原告过来看看,约定4月19日去看,原、被告和中介都到场,发现屋里还有电视音箱,被告就说东西如果不要可以随时拉走,阳台上的木板什么的都是不要的,可以随便扔。后来原告又要求租金押一付二,被告不同意,因为押一付二还是押一付三的问题双方发生矛盾,现被告不同意退定金。被告陈建杰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原告通过我爱我家士英路店租赁被告坐落本市南开区号房屋,于3月29日三方到租赁房屋看过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将房屋腾空,并更换抽水马桶。被告同意于4月20日前腾清房屋,并告知被告,原告要签一年半的合同。当日原告交给了被告3300的定金。4月20日,原、被告及我爱我家的员工三方去到租赁房内,当时房屋内还有电视、音箱、阳台上还有木板等杂物,被告说电视音箱要是不要可以立刻拉走,木板让原告扔,原告不同意。之后��告与被告协商要求租金可不可以押一付二,被告要求押一付三,双方发生争执。当时被告不同意就走了,被告走了之后原告与中介表示同意押一付三,之后又过了一两天,中介给被告打电话,中介告知被告说原告同意租金押一付三,要求签合同,被告表示不再把房子租给原告。就租房定金问题,原告打110报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证人出庭作证及提,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租赁被告房屋,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因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协商过程中,主要条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履行没有依据,因此该租赁合同不成立,被告收取的原告的所谓房屋定金应予返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建杰返还原告王金亮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建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金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纪璇二〇一六年六月××日书记员  杨 青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