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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顾正坤与李松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坤,李松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1760号原告:顾正坤,女,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解正林,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松涛,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范承国,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世全,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485791-6。负责人:李静,该公司总经��。委托代理人: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正坤诉被告李松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正坤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正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正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顾正坤负担。审判员  朱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