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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申请通化市东昌区初云暖衣服装店行政征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通化市东昌区初云暖衣服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566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法定代表人:朱启贵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初云暖衣服装店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申请通化市东昌区初云暖衣服装店行政征费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02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02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呼旻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