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伍三林与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三林,周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1556号原告:伍三林,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周坤,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三林与被告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三林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伍三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三林撤回起诉。代理 审 判员 洪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张金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