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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伍三林与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三林,周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1556号原告:伍三林,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周坤,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三林与被告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三林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伍三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三林撤回起诉。代理 审 判员  洪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张金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