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8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俞爱斌与安徽东迅投资有限公司、林维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爱斌,安徽东迅投资有限公司,林维东,陈祖胜,郑焱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8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俞爱斌,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安徽东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周昌贵,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林维东,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祖胜,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郑焱宝,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4)淮民二保字第000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人俞爱斌提供的担保物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淮房地权证相山区第*********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第********号)两套房产,以及淮北市桌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五台履带桩机、一台螺杆钻头级九台拖式混凝土运送泵。现该案件已审理完毕,并在我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俞爱斌提供的担保物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淮房地权证相山区第********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第********号)两套房产,以及淮北市桌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五台履带桩机、一台螺杆钻头级九台拖式混凝土运送泵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