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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祝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执异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祝义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叶。申请执行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宪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宪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祝义财,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祝义财,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雨润公司)、祝义财公证债权文书[(2016)京长安执字第31号执行证书]一案,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江苏雨润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雨润公司述称,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不在上海,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能公司辩称,被执行人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海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雨润公司)价值人民币7,200万元的股权,而上海雨润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为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案被执行人在上海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当继续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海雨润公司人民币7,200万元的股权。上海雨润公司的住所地为青浦区新桥路南侧1203弄1号3幢2层A区203室。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6)京长安执字第31号执行证书、本院(2016)沪执5号执行裁定书、上海雨润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本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公司股权以公司住所地为财产所在地。本案被执行人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雨润公司股权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位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属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汤兵生审 判 员  张永红代理审判员  杜治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炜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