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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陆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733号原告陆某。被告王某,(西侧60米处)王某羽绒服装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陆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陆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钱 慧 关注公众号“”